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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17.45万户!甘肃今年新开工改造老旧小区1020个
2020-10-14 09:07  点击:13528

甘肃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出台《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意见》指出甘肃将用5年时间,通过3类改造,到“十四五”期末,基本完成全省2000年底前建成的需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

今年全省,新开工改造城镇老旧小区1020个,涉及居民17.45万户。

《意见》指出,通过小区基础设施改造、居住环境整治完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提升,力争用5年时间,把建成年代较早、失养失修失管、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社区服务设施不健全的城镇老旧小区(含单栋住宅楼)改造成基础设施完善、公共配套设施齐全、居住环境整洁、安全健康、管理有序、文明和谐的居住社区,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2020年,全省新开工改造城镇老旧小区1020个,涉及居民17.45万户;到2022年,基本形成符合我省实际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制度框架、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到“十四五”期末,基本完成全省2000年底前建成的需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

《意见》明确,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内容分为基础类、完善类、提升类3类基础类主要是市政配套基础设施改造提升以及小区内建筑物屋面、外墙、楼梯等公共部位维修等。完善类主要是环境及配套设施改造建设、小区内建筑节能改造、有条件的楼栋加装电梯、5G移动通信基础设施以及光纤到户等。提升类主要是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及其智慧化改造,包括改造或建设小区及周边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卫生服务站等公共卫生设施,幼儿园等教育设施,周界防护和高空抛物监测等智能感知设施,以及养老、托育、助餐、家政保洁、便民市场、便利店、邮政快递末端综合服务站等社区专项服务设施。

《意见》指出,重点改造2000年底前建成的城镇老旧小区,并根据国家年度计划申报要求,适时调整小区建造年限规定。国有企事业单位、省管公房、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宅小区、军队及院校所属城镇老旧小区按属地原则纳入地方改造规划和计划统一组织实施。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解读

【工作目标】

力争5年时间完成改造

通过小区基础设施改造、居住环境整治完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提升,力争用5年时间,把建成年代较早、失养失修失管、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社区服务设施不健全的城镇老旧小区(含单栋住宅楼)改造成基础设施完善、公共配套设施齐全、居住环境整洁、安全健康、管理有序、文明和谐的居住社区,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2020年,全省新开工改造城镇老旧小区1020个,涉及居民17.45万户;到2022年,基本形成符合我省实际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制度框架、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到“十四五”期末,基本完成全省2000年底前建成的需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

【改造内容】

分为基础类、完善类、提升类3类

基础类。为满足居民安全需要和基本生活需求的内容,主要是市政配套基础设施改造提升以及小区内建筑物屋面、外墙、楼梯等公共部位维修等。其中,改造提升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包括改造提升小区内部及与小区联系的供水、排水、供电、弱电、道路、供气、供热、消防、安防、生活垃圾分类、移动通信等基础设施,以及光纤入户、架空线规整(入地)等。

完善类。为满足居民生活便利需要和改善型生活需求的内容,主要是环境及配套设施改造建设、小区内建筑节能改造、有条件的楼栋加装电梯、5G移动通信基础设施以及光纤到户等。其中,改造建设环境及配套设施包括拆除违法建设,整治小区及周边绿化、照明等环境,改造或建设小区及周边适老设施、无障碍设施、停车库(场)、电动自行车及汽车充电设施、智能快件箱、智能信包箱、文化休闲设施、体育健身设施、物业用房等配套设施。

提升类。为丰富社区服务供给、提升居民生活品质、立足小区及周边实际条件积极推进的内容,主要是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及其智慧化改造,包括改造或建设小区及周边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卫生服务站等公共卫生设施,幼儿园等教育设施,周界防护和高空抛物监测等智能感知设施,以及养老、托育、助餐、家政保洁、便民市场、便利店、邮政快递末端综合服务站等社区专项服务设施。

【改造范围】

重点改造2000年底前建成的城镇老旧小区

重点改造2000年底前建成的城镇老旧小区,并根据国家年度计划申报要求,适时调整小区建造年限规定。国有企事业单位、省管公房、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宅小区、军队及院校所属城镇老旧小区按属地原则纳入地方改造规划和计划统一组织实施。对已享受过其他中央补助资金进行过改造的城镇老旧小区(如节能改造、“三供一业”改造等),依然存在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社会服务设施不健全、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逐步纳入改造规划和计划,但同一改造内容不得重复使用中央补助资金。不得将计划征收拆迁的小区(含独栋住宅楼)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范围,不得将已经实施和计划实施改建、扩建、翻建的棚户区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范围,严禁借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变相搞房地产开发。

【多渠道筹资】

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

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原则,鼓励引导居民出资参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通过建立奖补政策,鼓励引导居民进行门窗更换和水表、电表后改造。鼓励居民通过让渡楼面资源、小区公共收益、投工投劳等多种方式,积极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业主共有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广告、便民服务亭、停车、充电、智能信包箱等经营收入,可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及物业管理。支持居民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等自住住房改造。

加大政府财政投入。积极申报争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等中央补助资金,省级财政予以一定支持。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市政配套基础设施改造提升以及小区内建筑物屋面、外墙、楼梯等公共部位维修等。省直有关部门在安排专项补助资金时,要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项目给予支持,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符合省级专项资金使用条件的社区综合服务建设项目给予补助。市州、县市区政府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给予资金支持,可纳入国有住房出售收入存量资金使用范围;要统筹涉及住宅小区的各类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相关税费减免政策。

鼓励专业经营单位积极出资。电力、通讯、有线电视、供水、燃气等专业经营单位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参与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涉及管线的迁改、规整费用,由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和地方共同承担,具体比例由各地研究确定。改造范围内的电力、通讯、有线电视管沟、站房及箱柜设施,土建部分建设费用纳入财政支持,网络缆线、电线等更新及规整入地由专业经营单位组织实施。鼓励小区楼面资源对5G等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开放。

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进一步放开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关联的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市场,做好基础类、完善类、提升类相关建设项目打捆发包,鼓励引导社会和民间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渠道多样化。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运营主体采取市场化方式,运用公司信用类债券、项目收益票据等进行债券融资,但不得承担政府融资职能,杜绝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推广特许经营、建设—拥有—运营(BOO)、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参与改造。社会和民间资本参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可享受市场准入、产业扶持和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加快审批】

改造方案通过后相关部门直接办理审批手续

推行改造方案联合审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方案经居民同意后,可由各地政府组织住建、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查。联合审查通过的改造方案,作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办理立项用地规划、工程建设、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审批依据,相关部门直接办理审批手续。

简化立项审批及用地规划许可手续。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年度计划的项目,可依据联合审查通过的改造方案,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合并为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初步设计)进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初步设计)应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可研批复中需分类明确基础类(主体改造修缮+配套基础设施)、完善类、提升类投资规模和建设内容(需量化)。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无需办理用地规划许可,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材料。

精简合并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应确保建筑主体结构安全。不增加建筑面积、不改变建筑结构的项目,无需办理工程建设规划许可手续。实行项目建设单位告知承诺制的,不再进行施工图审查。涉及新增建设项目、改建和扩建等增加建筑面积、改变建筑功能和结构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可合并或同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实行施工图联合审查。允许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

【统筹推进】

支持有实力的国有企业参与改造

明确实施主体。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作为实施主体承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支持有实力的国有企业参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建设。支持市、县政府原有的融资平台通过市场化改制,实现市场化运营,在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的前提下,作为实施主体承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服务。鼓励采用工程总承包(EPC)、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等推进项目建设。

推进片域改造。坚持以改造小区为基本单元,整合推进片域改造,实现养老、文化、教育、卫生、托育、体育、邮政快递、社会治安(如派出所、社区警务室)等各类设施增设、更新,以及电力、通信、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等管线改造规划计划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规划计划相衔接,做到整体规划、协调配套、同步建设、全面推进。同时,建立存量资源整合利用机制,落实土地支持政策。改造项目涉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古树名木的,要严格落实相关保护修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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